2023年5月月29日,北京市大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申報《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項目的通知。
其中指出: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的研發和生產設備投資總額達到 1000 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產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零部件生產研發企業,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大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申報《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 (2022年修訂版)》項目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臨空區、生物醫藥基地、大興經開區:為促進氫能產業集聚發展,現開展《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項目征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具體
申報條件詳見《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申報指南。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不重復支持”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報支持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申報方式
1.請各屬地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逐一進行審核,確保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完整性,由屬地出具申報項目推薦函并匯總本區域項目,填寫項目匯總表,加蓋公章后統一報送;
2.屬地負責對申報房租補貼的企業,承租空間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
3.屬地負責對申報企業的入區協議履約情況進行審核,未簽訂協議的,需補簽入區協議或承諾書。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各鎮、街道、臨空區管委會、生物醫藥基地、大興經開區匯總本區域內企業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于2023年6月9日17:00前將紙質版材料,報送至區經信局309室,電子版刻盤一并報送,逾期不予受理。
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
(2022 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碳達蜂、碳中和“戰略目標,貫徹落實國務院《新時代的中國能源發展》白皮書、《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 號)、《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 年)> 的通知》(京經信發[2021]79 號)要求,支持氫能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氫能產業集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支持企業落地發展。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范圍的禁限目錄外的企業,自該年起每年實現正增長的,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第四條 支持產業集聚發展。鼓勵企業在大興國際氫能示范區集聚落地。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且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經評審,自合同答訂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 100%房租補貼;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超出面積部分按照 50%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第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的研發和生產設備投資總額達到 1000 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總額的 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
對產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零部件生產研發企業,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 30%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建設創新平臺。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創新 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給予 1000 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給予 200 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獎勵,實施晉檔補差;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市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 給予 20 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持主導重大課題研究及標準編制。對主導國家級重大科技專項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促進區域發展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 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對主導省(市)級重大科技專項或省(市)級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 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 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對主導編制氫能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或團體、地方、軍用)標準并發布,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 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和 20 萬元的支持資金。
第八條 支持企業融資發展。企業上年度用于生產、研發等 正常經營活動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并按約定貸款用途或應用于融資租賃項目實際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的貼息支持, 貼息利率以實際發生為準,不高于上年度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五條與第八條不重復享受)
第九條 支持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企業在上年度采購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產品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 1000 萬元(含)以上的,在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分別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 5%、5%、3%、3%給予采購企業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對采購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應用于氫能綜合應用等示范場景的企業,且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 1000 萬元(含)以上的, 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 5%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第十條 支持車輛推廣應用。鼓勵支持燃料電池車輛在路權 通行、高速收費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試,鼓勵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車輛優先使用燃料電池汽車,鼓勵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游、通勤等領域車輛新增或更換為燃料電池汽車。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汽車,對企業在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標準的 40%、30%、20%、10%給予資金支持。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對企業在上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分別按照購車金額的 10%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5 萬元。
對從事車用氫氣高效運輸的企業,按氫氣運輸車輛購置費用 總額的 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車輛高效運營。鼓勵運力平臺發展,支持企 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運行里程條件的企業,針對中重型貨車、輕型普貨貨車、輕型冷鏈貨車、 中大型客車、環衛車共 5 類車型,按車輛年度累計用氫運行里程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每年支持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 5 萬元、3 萬元、3 萬元、2 萬元、2 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高水平行業交流活動。鼓勵氫能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聯合發起組建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鼓勵各類機構舉辦國際、全國性的行業交流活動,具有較大影響力且促進區域發展的,經評審,按照上年度活動經費的 50%給予支
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項目征集。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每年面向全區征集相關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審核兌現。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協助開展項目評審,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予以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提交書面意見和有關證據,逾期視為對公示內容無異議,且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監督與管理。對在審計與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經核查違規的企業,自發現之日起,已獲得政策資金支持的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本辦法,并限期返還已獲得的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組織實施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結束。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本辦法同步調整。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興政發[2020]23 號)廢止。
《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申報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興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版)》(京興政發〔202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支持氫能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氫能產業集聚發展,明確《暫行辦法》重點支持對象、申報材料要求等,現制定發布《暫行辦法》申報指南。
本申報指南所涉及的支持資金,按照《大興區促進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京興政發〔2022〕22號)及相關規定,按照“事后補貼”支持的方式給予撥付。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二條 《暫行辦法》支持從事氫能領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等,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支持內容、條件和申報材料要求
第三條 支持企業落地發展。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統計范圍的禁限目錄外的企業,自該年起每年實現正增長的,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須滿足的條件
新注冊(含新遷入),且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遷入)年度起三年內,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并納入統計范圍,自該年起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每年實現正增長。按照上年度納統產值或主營業務收入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2.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上兩年度統計報表(101表);
(6)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條 支持企業聚集發展。鼓勵企業在大興國際氫能示范區集聚落地。企業租賃具有合法合規手續的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且建筑面積2000平米(含)以下的,經評審,自合同簽訂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100%房租補貼;建筑面積2000平米以上的,經評審,超出面積部分按照50%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須滿足的條件
(1)申報單位租賃的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必須為自用,屬地負責對企業承租空間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推薦函。
(2)辦公、研發、生產類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燃料電池汽車整車、零部件等與氫能產業相關設備生產加工、技術研發、辦公的場地。
(3)申報單位的房屋租賃費用不含物業費、能源費、服務費等。
(4)支持落地5年內的企業申報。被認定為“新國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創辦的企業的,落地時間可從被認定之日起算。
2.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新國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創辦企業提供稱號認定和創辦企業時間證明材料;
(6)租賃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7)房租租賃的合同復印件;
(8)上年度足額繳納房租的發票復印件、付款憑證及記賬憑證復印件,并按照繳納房租發票、銀行付款憑證、財務記賬憑證順序一一對應;
(9)生產、研發、辦公用房的現場工作照片;
(10)電費繳納單;
(11)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上年度新購置的研發和生產設備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設備投資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對產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的零部件生產研發企業,按照國家獎勵資金的30%給予資金支持。(第五條和第八條不重復支持)
1.須滿足的條件
(1)項目已在本區進行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納統。
(2)研發和生產設備是指用于氫能及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技術研發、生產的相關設備,電腦、公務車等移動辦公設備除外。
(3)申報單位與研發和生產設備廠商直接或間接持股不能超過30%,且不能為同一實控人。
本條款與《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八條不予重復支持。
2.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企業上年實際研發及生產設備投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6)上年度生產研發設備購置合同、發票、付款及記賬憑證等復印件(固定資產需提供轉固憑證),按照合同、發票、銀行付款憑證、財務記賬憑證順序一一對應。企業報送統計局的本投資項目納統統計報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基本情況”表(206表);
(7)項目備案或核準等文件;如涉及規劃、環評,應提供相關手續文件;如不涉及,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8)產品被列入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關鍵零部件目錄,并獲得國家獎勵資金的證明材料;
(9)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支持建設創新平臺。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創新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認定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給予20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國家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實施晉檔補差;對上年度首次獲得市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1.須滿足的條件
(1)申報單位上年度首次獲得各類資質認定,如該項資質以聯合體形式獲得的,申報單位需為聯合體牽頭單位,且沒有從區級其他部門獲得相應資金獎勵。各類資質存在國家、北京市分級認定的,實行晉檔補差。
(2)給予支持的創新平臺資質包括:由科學技術部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產業創新中心、北京高精尖產業設計中心、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企業。
2.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獲得相關資質認定的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6)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支持主導重大課題研究及標準編制。對主導國家級重大科技專項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促進區域發展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主導省(市)級重大科技專項或省(市)級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并結題的企業或機構,按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主導編制氫能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或團體、地方、軍用)標準并發布,且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支持資金。
1.須滿足的條件
上年度主導編制、發布實施,經評審認定能夠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的重大課題研究及標準編制的企業或機構。
(1)課題申報單位應為重大科技專項或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牽頭單位,并在上年度完成項目結題。
(2)氫能產業標準應為經相應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采納且已經批準發布的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應經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3)申報單位在上年度主導編制氫能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或團體、地方、軍用)標準并發布,且位列標準前言排名前三位單位(無論前言是否區分主要編制單位和其他參編單位)。
2.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項目立項通知或項目(課題)任務書(首頁,任務書簽署頁);
(6)項目(課題)驗收專家組意見或確認書;
(7)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企業上年度項目結題時自籌投入資金的審計報告;
(8)標準發布實施文件復印件;
(9)行業標準發布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企業或機構主導參與行業標準編制的相關材料復印件;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支持企業融資發展。企業上年度用于生產、研發等正常經營活動申請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并按約定貸款用途或應用于融資租賃項目實際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不超過三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貼息支持,貼息利率以實際發生為準,不高于上年度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五條和第八條不重復支持)
1.須滿足的條件
支持落地5年內的企業申報。被認定為“新國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創辦的企業的,落地時間可從被認定之日起算。若企業已獲得市級或區級其他部門利息、租息補助的,則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企業的實際發生利息或租息的總額。本條款與《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五條不予重復支持。
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的,需滿足:
(1)申報單位已與出租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且出租方具備融資租賃資質;
(2)申報單位通過自租或回租方式租賃的設備應為項目研發、建設、生產等環節中需要的設備和產線,且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
2. 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新國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創辦企業提供稱號認定和創辦企業時間證明材料;
(6)企業與銀行、融資租賃機構的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在上年度支付利息、租息的資金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7)按約定貸款用途支出的合同、發票等復印件;
(8)企業所屬項目在大興區取得立項審批的文件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9)企業已獲得市級或區級其他部門利息、租息補助的資金收款憑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及承諾書,未獲得補助的企業提供未獲得利息、租息補助承諾書;
(10)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支持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企業在上年度采購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產品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別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5%、5%、3%、3%給予采購企業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采購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應用于氫能綜合應用等示范場景的企業,且年累計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經評審的年采購金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1.須滿足的條件
(1)燃料電池汽車零部件產品應用于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游、通勤等交通領域示范場景,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裝備應用但不限于燃料電池叉車、氫燃料助力車等場景。
(2)零部件供應企業(貿易企業除外)應在大興區內注冊、入統。
(3)申報單位與零部件供應廠商直接或間接持股不能超過30%,且不能為同一實控人。
2. 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上年度采購零部件的合同或訂單、發票等復印件;
(6)零部件供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企業設備入庫單;
(8)企業與銀行的匯款單、流水記錄、承兌匯票等證明材料,背書信息完整且能直接體現申報單位已完成兌付;
(9)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支持車輛推廣應用。鼓勵支持燃料電池車輛在路權通行、高速收費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試,鼓勵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車輛優先使用燃料電池汽車,鼓勵物流、自卸、牽引、環衛、旅游、通勤等領域車輛新增或更換為燃料電池汽車。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汽車,對企業在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分別按照國家獎勵資金標準的40%、30%、20%、10%給予資金支持。
支持企業采購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對企業在上年度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等交通工具分別按照購車金額的10%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
對從事車用氫氣高效運輸的企業,按氫氣運輸車輛購置費用總額的20%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 須滿足的條件
(1)申報單位上年度采購完成且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車輛應用場景應屬于旅游客運、渣土運輸及城市物流等。
(2)被采購車輛正常運營,且車輛運行數據信息須按要求接入京津冀智慧氫能大數據平臺。
(3)申報單位采購的氫氣運輸車輛,應具備氫氣運輸相關合法手續。
(4)從事車用氫氣運輸的企業應在大興區內注冊、入統。
2. 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燃料電池汽車購置合同、發票等復印件;
(6)申請購置補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7)獲得國家補貼資金的證明材料;
(8)氫氣運輸車輛購置合同、發票等復印件;
(9)申請購置補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10)危化品運輸資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11)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支持車輛高效運營。鼓勵運力平臺發展,支持企業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從事運輸業務,對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運行里程條件的企業,針對中重型貨車、輕型普貨貨車、輕型冷鏈貨車、中大型客車、環衛車共5類車型,按車輛年度累計用氫運行里程給予資金支持,每輛車每年支持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
1. 須滿足的條件
(1)申報單位上年度運營的燃料電池汽車滿足單車平均用氫運行里程條件,并按要求接入京津冀智慧氫能大數據平臺。
(2)對中重型貨車、輕型普貨貨車、輕型冷鏈貨車、中大型客車、環衛車共5類車型,分別按照1萬元/萬公里、0.3萬元/萬公里、0.3萬元/萬公里、1萬元/萬公里、1萬元/萬公里的標準給予運營獎勵。
2. 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運營車輛購置合同、發票等復印件;
(6)申請運營補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7)運營車輛清單,以及年度累計用氫運行里程的相關證明材料;
(8)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高水平行業交流活動。鼓勵氫能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聯合發起組建產業聯盟、行業協會;鼓勵各類機構舉辦國際、全國性的行業交流活動,具有較大影響力且促進區域發展的,經評審,按照上年度活動經費的50%給予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 須滿足的條件
上年度舉辦國際、全國性的行業交流活動,經評審認定具有較大影響力且促進區域發展的企業或機構。
2. 須提供的材料
(1)項目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承諾書;
(4)企業入區協議(適用于拿地企業)或與屬地簽訂的承諾書(適用于拿地以外的企業);
(5)民政部門出具的關于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核準、備案證明材料;
(6)舉辦活動的相關成果材料復印件;
(7)能夠證明企業實際支出費用的合法發票、銀行付款憑證、財務記賬憑證,并按照上述順序一一對應;
(8)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評審規程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暫行辦法》評審規程向所在鎮、街道、園區管委會進行申報,并按照本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如發現申報材料存在虛報、瞞報等作假行為,將取消其申報資格,且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對已取得資金支持的,收回支持資金;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必須符合本申報指南各條款所規定的內容要求,同時可以提供其他的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單位須將項目申報表、承諾書及其他相關申報材料編制成冊,并騎縫加蓋公章后按時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符合本申報指南規定且同時符合大興區其他支持政策規定(含區級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不重復支持”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申報指南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據交通運輸部7月7日消息,2023年6月,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有54個城市開通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線路295條,運營里程9728.3公里,實際開行列車312萬列次,完成客運量24.4億人次,進站量14.7億人次。6月份,客運量環比減少0.5億人次、降低2.2%,同比增加6.7億人次、增長37.7%,較2019年月均客運量增加4.5億人次、增長22.6%。6月份客運強度平均水平為0.523萬人次每公里日,較2019年全年客運強度平均水平降低4.3%。 本月新增運營里程75.4公里。其中,新增運營線路3條(蘇州地鐵11號線、西安地鐵16號線和蘭州地鐵2號線),新增運營區段2個(長春地鐵4號線南延線、西安地鐵2號線二期南北延伸段)。